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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周春雪、周春雪与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与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雪,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772号原告周春雪,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方台小区2幢308室。系义乌市稠城天益钟表电子行业主。委托代理人朱晓将,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陈松雄,董事长。原告周春雪与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春雪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将,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春雪诉称,原、被告有扣式电池买卖关系,截至2009年7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000元,被告承诺于2009年8月底还请,并出具欠条确认。清偿期届满被告未归还。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9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09年9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日为1180元,并要求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货款事实,但现资金紧张,希望能和原告协商解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有扣式电池买卖关系,2009年7月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59000元,并承诺于2009年8月底还请,清偿期届满被告未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应予确认,对原告之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酷哥玩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周春雪货款59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