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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钱建民、刘丽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钱建民,刘丽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222号原告: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勤勇村。法定代表人:林克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钱建民,市南浔区练市镇朱家埭村。被告:刘丽梅,南浔区练市镇朱家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建民、被告刘丽梅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康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雷震云审 判 员  陈 钢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庄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