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金执复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帆、诸皎等与诸友根、徐月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帆,诸皎,郑燕玉,诸友根,徐月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浙金执复字第41号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徐帆。申请复议人(原审异议人)诸皎。委托代理人沈卫东,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燕玉,农民。被执行人诸友根。被执行人徐月环。浦江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燕玉与被执行人诸友根、徐月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6)浦法执字第431号】的过程中,于2008年3月24日裁定查封诸友根、徐月环共有的位于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江滨东路三区13号诸皎、徐帆名下的房屋。案外人徐帆、诸皎提起执行异议,浦江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诸友根和徐月环对该房产拥有实际权利,浦江县人民法院查封江滨东路三区13号的房屋并无不当,并于2009年10月12日裁定驳回案外人徐帆、诸皎的执行异议。徐帆、诸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徐帆、诸皎称,本案争议房屋(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江滨东路三区13号房屋)属于两申请复议人所有,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土地出让款的交纳都是以两申请复议人名义,诸友根、徐月环没有参与。本案的三间房屋早已办理了房产和土地登记,并且在两申请复议人之间也已经办理了分割登记,两申请复议人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是完整的、排他的。二、徐帆、诸皎对上述房产取得所有权的时间远远早于诸友根、徐月环与郑燕玉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不存在为了逃避债务而恶意登记的情形。三、2005年1月28日诸友根在浦江法院执行局的谈话笔录与事实完全不符,也得不到徐月环和两申请复议人的认可,与其本人2006年3月17日在浦江法院执行局的谈话笔录不一致,更得不到利害关系人金德旺的认可。浦江法院仅凭诸友根的一次谈话笔录,而撇开其他所有的证据于不顾,严重损害了两申请复议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浦江县人民法院将本案争议房产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请求本院撤销(2006)浦法执字第431号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维护两申请复议人享有的房屋所有权。本院经审查查明,1997年3月27日徐帆(系两被执行人大女儿)、诸皎(系两被执行人小女儿)从浦江县建设环保与土地管理局转让取得浦江县电镀二厂以南(江滨东路三区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申请复议人之间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靠东的属诸皎,靠西的属徐帆【其中徐帆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浦国字(2007)第0983号,114平方米;诸皎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浦国字(2007)第0984号,114平方米】。1998年在该土地上建成三间房子,并分别登记在徐帆和诸皎名下(其中诸皎的房产证号为:浦房产证浦阳字第××号,293.99平米;徐帆的房产证号为:浦房产证浦阳字第××号,293.99平米)。2005年12月13日因原告郑燕玉与被告诸友根和徐月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5)浦民一初字第2499号判决,判令被告诸友根和徐月环归还原告郑燕玉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2008年3月24日因诸友根和徐月环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浦江县人民法院以家庭共有财产为由裁定查封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江滨东路3区13号房产。本院认为,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江滨东路三区1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两申请复议人转让取得,三间房子及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在两申请复议人名下,且登记时间均在郑燕玉和诸友根、徐月环债权债务形成时间(2005年6月1日)之前,不存在为逃避债务恶意登记情形。虽然被执行人诸友根2005年1月28日在浦江法院的调查笔录曾提及他和徐月环出过钱建造房屋,因为遗产税问题才以两女儿名义登记,但是未取得徐帆、诸皎的确认,物权登记也未显示该房产系被执行人诸友根、徐月环和申请复议人徐帆、诸皎共有,故浦江县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对上述房产拥有实际权利证据不足。浦江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裁定查封案外人诸皎、徐帆名下房产,并于2009年10月12日以被执行人诸友根、徐月环对该房产拥有实际权利为由驳回案外人徐帆、诸皎的执行异议不当。故申请复议人徐帆、诸皎提出的复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06)浦法执字第431号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撤销(2006)浦法执字第431号查封裁定,解除对浦江县浦阳街道办事处江滨东路三区13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汪岳安代理审判员 徐 磊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