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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夏燕与钱跃顺、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燕,钱跃顺,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581号原告夏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东方、张晓锋。被告钱跃顺。被告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国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燕诉被告钱跃顺、被告海外海集团有限公司合作租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燕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夏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2元,减半收取计2226元,由原告夏燕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