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衢州××钢××有限公司与浙江××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钢××有限公司,浙江××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437号原告:衢州××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祝某某。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钢结构工程的成果是不动产,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07年11月10日原、被告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承建的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钢结构厂房制作安装的工程地点在东阳市南马工业园区,故原告制作安装的该工程的行为地在浙江省东阳市,且被告的住所地亦在东阳市。从“两便原则”考虑,本案依法应由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浙江××机械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