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与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与王晓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730号原告: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下坂村。代表人:周辉,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根生,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锋,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东,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施家桥村施家桥,现住湖州市凤凰街道翠苑小区24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111079017。原告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与被告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2601元,由原告诸暨市虹景照明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