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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绍兴市敏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与黄山大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敏和纺织品有限公司,黄山大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67号原告绍兴市敏和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毓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志强。被告黄山大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武。原告绍兴市敏和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和公司)诉被告黄山大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锡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敏和公司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单位,原告向被告提供涤布等面料,双方于2009年9月28日对帐,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48838.65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8838.65元。被告大和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对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48838.65元的事实。被告大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对账单系原件,明确载明了欠款金额、出具时间,并由被告公司在该对账单中加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符合证据“三性”要件,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涤布、春亚纺、塔丝隆等面料,2009年9月28日经双方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为48838.65元,并向原告出具对账单一份,上面载明欠款金额,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敏和公司与被告大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大图公司尚欠原告敏和公司货款人民币48838.65元,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8838.65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大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山大图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绍兴市敏和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8838.6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5元,财产保全费540元,合计人民币103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21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