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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徐建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胡某,徐建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2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被告人徐建勤。2008年5月14日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09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伟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勤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胡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11月15日、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罗某分别与被告人徐建勤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2009年11月15日、2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罗某向本院要求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胡某的撤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胡某撤诉。审 判 长  吕后旺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