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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84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负责人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某某,男。。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以下简称××厂)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7日做出的深劳仲案(坑)终字(2009)01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厂于2009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龙岗区坑梓镇××塑胶五金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