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30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文卫与高峰、吕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卫,高峰,吕晓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300号原告:胡文卫,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先盆村回龙路***弄*号。被告:高峰,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上村126号。被告:吕晓莉,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上村***号。原告胡文卫为与被告高峰、吕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因原告胡文卫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