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美华与潘晓文、邵月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华,潘晓文,邵月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668号原告:应美华,居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武阳西路78号。委托代理人:仰忠。被告:潘晓文,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思源小区36幢4号。被告:邵月桃,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华与被告潘晓文、邵月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美华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美华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陈 胜人民陪审员 徐世明人民陪审员 项德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