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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鲁伸正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伸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新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伸正,男。2009年2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珞南街珞南派出所抓获(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09年2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9)第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伸正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肖建堂、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伸正及辩护人马岗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鲁伸正无犯罪前科,且能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伸正于2007年8月下旬,以为被害人袁某某安排就读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统招本科班为名,先后在本市纬二街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附近一宾馆和解放路西源宾馆,共骗取袁某某人民币42000元,赃款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鲁伸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袁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叶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鲁伸正给被害人袁某某所写的收据,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证明、紧急声明,以及被告人鲁伸正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伸正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庭审中,辩护人辩称之理由,经查,被告人鲁伸正能自愿认罪,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辩称理由成立,请求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鲁伸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伸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鲁伸正未退赔之赃款人民币四万二千元继续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人袁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焦继军代理审判员  齐 欣人民陪审员  成 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