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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1013-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长兴太湖电源有限公司、卢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兴太湖电源有限公司,卢有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013-1号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南陌路188号。法定代表人:丁红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明海,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长兴太湖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夹浦镇长达村。法定代表人:沈炳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永林,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有忠,小浦镇中山村雁塘自然村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长兴太湖电源有限公司、卢有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民事诉讼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1元,减半收取1736元,由原告浙江莹冠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钢代理审判员  董海辉人民陪审员  沈永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