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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7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川伟与朱圣根、黄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川伟,朱圣根,黄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74号原告:郑川伟,郑宅镇后溪村三区45号。被告:朱圣根,成年,。被告:黄伟娟,成年,村一区202号。原告郑川伟诉被告朱圣根、黄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川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圣根、黄伟娟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4月20日,被告朱圣根因需钱用向原告郑川伟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三个月及利息二分,到期后连本带利一次归还,并由被告朱圣根出具借条一张。该笔借款由被告黄伟娟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请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1400元(2009年4月20日至2009年11月20日,7个月每月200元)合计11400元,支付从2009年11月20日起到偿清止的按约定利息月利2分计息。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被告朱圣根于2009年4月20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朱圣根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黄伟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朱圣根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黄伟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郑川伟与被告朱圣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法律保护。被告朱圣根向原告郑川伟借款1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原告借款本息,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黄伟娟自愿为被告朱圣根的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圣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川伟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0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黄伟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朱圣根、黄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应秀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