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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光××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上××光××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胡甲。委托代理人:胡乙、谷××。被告:上××光××电器××司,马陆镇××号。法定代表人: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光××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元,由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4.5元,退回原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354.5元。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