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温商终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杨优丰与蔡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优丰,蔡秀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终字第8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优丰。委托代理人:吴海珍、宋如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秀花。上诉人杨优丰为与被上诉人蔡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商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陈久松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庭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蔡秀花于2007年8月8日、8月25日、8月29日、9月14日、9月19日、9月23日、9月26日、10月5日、10月14日、10月26日分十次向杨优丰借款,共计358万元。并出具3份领款收据、4份借款借据和3份欠款欠据。后因上述款项未还,杨优��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秀花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缺乏现金借款的信用基础,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实际发生。经审查发现本案和相关人员涉嫌经济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优丰的起诉。上诉人杨优丰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借贷关系清楚,欠据意思表示真实,现金借款属民间借款常态。2、原审程序错误,采信不具有可信度且未经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认定本案涉嫌“六合彩”赌博的做法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亲属有涉嫌犯罪推定上诉人也涉嫌犯罪的做法是武断和不负责任的。请求撤削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蔡秀花答辩,称:双方从事“六合彩”赌博事实清楚,本案借款不真实不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欠款未还,虽然有借据为凭,但上诉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被上诉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认为本案实为赌博欠款,原审法院对此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借款用途、交易习惯等,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及其他间接证据,依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本案有涉嫌犯罪的情形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上诉人杨优丰以借款行为合法,要求原审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陈久松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