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白晓锋与刘平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锋,刘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64号申请人白晓锋。被申请人刘平安。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晓锋申请执行(2009)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返还款30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返还款24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执行长 李会茹执行员 肖 平执行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