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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长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白晓锋与刘平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晓锋,刘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64号申请人白晓锋。被申请人刘平安。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白晓锋申请执行(2009)长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返还款30000元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确定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返还款2400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执行长  李会茹执行员  肖 平执行员  韦双利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悦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