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与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46号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被告:张××。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正在接受侦查,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依法裁定中止审理。中止情形消灭后,于2009年12月10日恢复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因生产需要委托原告印刷。2008年11月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印刷款135490元,由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法定代表人张××所立的欠据为凭,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张××行为系职务行为,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偿付原告欠款135490元及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放弃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辩称:欠款是事实,该笔欠款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不应由自己个人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告的公司营业执照、欠款欠据原件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结欠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欠款135490元,有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签名确认的欠款欠据为凭,足以认定。现原告诉求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偿付欠款13549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对违约金没有进行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另,原告放弃对被告张××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付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欠款135490元。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乐清市××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被告乐清市××亚电子开关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郑丽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