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杨金平、张东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杨金平,张东启,杨慎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商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590-9。负责人:肖邴,职务:行长。被告:杨金平,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张东启,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被告:杨慎玉,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与被告杨金平、张东启、杨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东启、杨慎玉的工资各人民币1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东启、杨慎玉的工资每月各人民币1000元,期限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0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万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