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少珍、XX菊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张少珍,XX菊,万静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容、陶哲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少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静。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钟于明、万有政。上诉人林盛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云容、陶哲敏,被上诉人张少珍、XX菊、万静的委托代理人钟于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8日5时45分许,万书奎骑电动自行车在绍兴市区杨绍线与东光路交叉口与汽车发生碰撞受伤。同月22日,万书奎申请劳动仲裁。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万书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6月20日万书奎死亡。被告张少珍、XX菊、万静分别系万书奎之母、之妻、之子。万书奎为原告承接的稽山一品工地的钢筋工。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考勤表存在虚假现象,不能采用。通常情况下考勤原始记录只有一份,但原告提供的2008年12月考勤原始记录却有两份,且两份原始记录中对员工杜兴全、周兴等人的考勤记录不一致。而被告已提供考勤表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有义务提供考勤表的原件,但原告提供虚假的考勤表,因被告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原告,推定被告该主张成立,推定万书奎为原告承接的稽山一品工地的钢筋工。原告与万书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万书奎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林盛公司不服原判决,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系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该证据中万书奎的名字存在事后涂改,不具有真实性。原审法院予以认定不当。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万书奎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因上诉人系建设施工企业,为结算所需,原始考勤记录均为一式两份,并未违背法律规定。上诉人提供的两份2008年12月份原始考勤记录内容一致。原审法院仅以原始记录中个别员工排序不同即认定考勤表虚假,与事实不符。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张少珍、XX菊、万静辩称:上诉人提供的两份考勤表相互矛盾,有伪造嫌疑,考勤表原件的管理人又未出庭作证确认考勤表的真实性。原审法院据此推定万书奎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中,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全面、真实、可信的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表、劳动合同等,并据此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主张。但上诉人仅仅提供了考勤记录,其提供的稽山一品钢筋工班2008年12月份考勤记录两份,这两份记录记载的员工名单相同,但出现两份记录,两份记录又非同时提供,不符常理;两份记录中,所记载的部分员工排序不同,同一名员工,出勤天数又不一致,如周兴、陆金祥、罗会利、莫飞飞。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在本案中属于不可信证据,不予认定。万书奎系外地来绍建筑工人,其生计艰辛,其举证能力有限。万书奎的不幸遭遇理应得到同情,这些员工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原审法院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考勤表复印件,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和情况,推定万书奎系上诉人承接的稽山一品工地的钢筋工,符合法理、事理和情理,并无不当。据此,上诉人与万书奎之间可以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