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曲王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利、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曲王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强,该联社职工。一般代理。被告张利,女,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告张军,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利、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诉讼费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储学雨审判员 刘洪利审判员 王植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