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高××与余甲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余甲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860号原告:高××。委托代理人:余乙、郑××。被告:余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余甲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