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8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季某某、上诉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872号(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8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某某、上诉人深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季某某与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保护。季某某在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季某某,故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季某某支付2008年2月1日至9月2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已与季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合同被季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偷走了。因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季某某主张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端扣发其工资的问题。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季某某在工作期间存在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对其进行扣发奖金的处罚。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该主张有员工出庭作证证明,且季某某在领取工资及辞职时又均未对扣发奖金事宜提出异议,扣发奖金后季某某实际领取的工资又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原审认定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对季某某的处罚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季某某主张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罚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季某某上诉主张其因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克扣工资、长期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认为,未订立劳动合同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而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不存在违法克扣工资的情况,故季某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季某某主张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故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其退还工装折旧费300元。本院认为,季某某离职时带走工装,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单位制度从应发工资中折价抵扣300元,该款项的性质并不属于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扣款行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季某某的该项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宁审判员 李祖坤审判员 龚 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