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567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俞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675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刘钢涛。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俞某撤回对金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俞某负担。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