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浦民二初字第34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娟芳与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芳,马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浦民二初字第3430号原告陈娟芳,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仙华街道金宅村。被告马小军,成年。原告陈娟芳与被告马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陈娟芳提供的被告马小军的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娟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如松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凤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