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麟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明星与刘广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麟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限定期间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某某(又名刘军虎)在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明星村委会尚未支取的收入扣留45250元,由本院在适当时直接予以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瑞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