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包××与杨甲、杨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杨甲,杨乙,杨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884号原告:包××。被告:杨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杨乙。被告:杨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包××为与被告杨甲、杨乙、杨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包××以被告杨甲未出具股权转让欠条给原告,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由,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包××负担。审判长 谢 峰审判员 王亚苗代理审判员吴春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 天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