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健与陈圻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陈圻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8号原告郭健,经商,辽阳县隆昌镇隆昌村8-47号。被告陈圻森,经商,市稠城镇义东路2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陈圻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后775元,由原告郭健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