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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健与陈圻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陈圻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58号原告郭健,经商,辽阳县隆昌镇隆昌村8-47号。被告陈圻森,经商,市稠城镇义东路2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健与被告陈圻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后775元,由原告郭健负担。审 判 长  厉茂兴审 判 员  毛 滨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