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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其栋与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其栋,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254号原告:沈其栋。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长安镇修川路655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力勤,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其栋与被告浙江万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其栋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其栋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其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319元,减半收取计8660元,由原告沈其栋负担。审 判 长  黄 蓁审 判 员  丁扣红人民陪审员  周海荣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