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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陈国刚抢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685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国刚。2004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7月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8)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刚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珏,被告人陈国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抢夺1、2009年5月11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一树林内,趁被害人谢某不备之机,夺得谢放在桑塔纳轿车副驾驶室上的拎包1只,内有人民币700余元、价值人民币1908元的诺基亚e66型移动电话机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兰亭书法艺术学院专家楼的消费卡4张等物。案发后,公安机关除追回诺基亚e66型移动电话机1只、兰亭书法艺术学院专家楼的消费卡3张发还给被害人谢某外,其余赃款赃物均未被追回。2、2009年7月2日晚11时许,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区城东龙舌咀公园,采用上述方法,夺得被害人宋某放在别克轿车内的人民币900元。案发后,赃款未被追回。综上,被告人陈国刚抢夺2次,钱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30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宋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辨认笔录及赃物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盗窃1、2008年12月30日晚上,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环城东路天逸足浴店门口,采用套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孔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35562元的桑塔纳2000型轿车1辆。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孔某。2、2009年2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路边,采用撬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的轿车的价值人民币135元的车牌1副。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2009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路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法,窃得被害人俞某甲停放的轿车内价值人民币1163元的安驾者电子狗1只及警示牌1块、千斤顶1只(均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俞某甲。4、2009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路边,采用敲破玻璃窗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的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950元的米其林备胎1只、价值人民币245元的红双喜乒乓球拍1块、价值人民币960元的yonex牌羽毛球拍2块、价值人民币1360元的雅姿化妆品2套、价值人民币1225元的铁皮枫斗2袋以及价值人民币50元的西洋参1瓶等物。案发后,除米其林备胎1只未被追回外,其余赃物均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杨某。5、2009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路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应某停放的轿车内价值人民币171元的玛迪西亚女式皮鞋1双以及靠垫2只(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应某。6、2009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区城东大禹古文化村北门口,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喻某停放的价值人民币135293元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1辆,内有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冰天牌汽车坐垫1套、价值人民币655.95元的加油卡1张以及渔具1套(无法估价)等物。案发后,被告人陈国刚将加油卡内的钱加油用完外,其余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喻某。7、200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香炉峰景区山脚的路边,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俞某乙停放的轿车内人民币210余元、价值人民币751元普利斯通备胎1只等物。案发后,赃款赃物均未被追回。8、2009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区城东龙舌咀公园停车场,采用上述方法,窃得被害人金某停放的轿车内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736元的诺基亚5220型移动电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272元的三星sch-s189型移动电动话机1只、价值人民币480元的纽曼s550型导航仪1只、价值人民币903元的备胎1只及相机架1只(无法估价)。案发后,除诺基亚5220型移动电话机1只、三星sch-s189型移动电动话机1只、备胎1只未被追回外,其余赃物均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人金某。综上,被告人陈国刚盗窃8次,合计价值人民币184021.95元。2009年7月7日,被告人陈国刚在绍兴市越城区天姥路50号3幢603室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陈国刚家属向本院退交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277.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国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孔某、王某、俞某甲、杨某、应某、喻某、俞某乙、金某陈述,证人陈某、周某、唐某证言,辨认笔录、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中国石化加油ic卡台帐对帐单,旧货业收购登记表,销售凭证,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夺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国刚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国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国刚归案后交代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均已被追回,可酌情对被告人陈国刚从轻处罚。但鉴于部分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陈国刚采用破坏财物的方法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国刚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能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七月七日起至二0二二年七月六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被告人陈国刚的zte中兴牌小灵通1只、黑色拎包1只、碟片5张,系个人物品,在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告人陈国刚;扣押被告人陈国刚的假身份证(户名为张灿洪)1张、铁棍2根、车牌七副,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陈国刚家属向本院退交赃物折价款人民币6277.9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发还给被害人谢韫人民币900元,被害人宋千钧人民币900元,被害人杨倩人民币950元,被害人喻华忠人民币655.95元,被害人俞素娥人民币961元,被害人金辉人民币19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信芳审 判 员  虞 斌人民陪审员  骆国发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