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义商初字第741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马冬芳与陈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冬芳,陈德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413号原告马冬芳,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诗园小区2幢1单元402室。被告陈德宽,经商,市江东街道西陈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冬芳诉被告陈德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冬芳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冬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由原告马冬芳承担。审 判 员 王闽芳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晓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