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4072号原告张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博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