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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4072号原告张X。被告王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继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博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