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林川与陈虎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林川,陈虎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3304号原告:朱林川,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6601165333,住浦江县虞宅乡新光村***号。被告:陈虎喷,成年,下村。原告朱林川诉被告陈虎喷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9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林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虎喷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4月29日,被告陈虎喷向原告借款19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9000元,并支付从起诉后至实际履行止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朱林川提供了被告陈虎喷于2008年4月29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000元的事实。被告陈虎喷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的诉请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虎喷向原告朱林川借款19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虎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虎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林川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09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人民币625元,由被告陈虎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应秀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