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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桂珍与孔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珍,孔祥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832号原告:胡桂珍。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被告:孔祥艳,委托代理人:徐广萍。本院受理原告胡桂珍与被告孔祥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胡桂珍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珍撤回对被告孔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