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483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桂珍与孔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桂珍,孔祥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832号原告:胡桂珍。委托代理人:董坚、李卫。被告:孔祥艳,委托代理人:徐广萍。本院受理原告胡桂珍与被告孔祥艳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胡桂珍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桂珍撤回对被告孔祥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国鑫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