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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邵小平、吴良友与吴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小平,吴良友,吴秋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71号原告:邵小平,城西街道下岙村2-53号。原告:吴良友,城东街道渭渚村163号。被告:吴秋军,市城东街道后洋吴村2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小平、吴良友与被告吴秋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良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邵小平、吴良友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