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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江商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江商初字第1703号原告杭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翔××),住所地杭州市××××主楼。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宗××。被告杭州××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号杭州××城253、255室。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邹××。本院在审理原告俊翔××诉被告立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俊翔××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俊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夏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