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柯××与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091号原告: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姚××、王××。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柯××与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部分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柯××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