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司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司,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211号原告:宁波××司。区。法定代表人:景××。委托代理人:施××。委托代理人:陈××。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甬路××路口。代表人:任××。委托代理人:应××。委托代理人: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司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0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原告宁波××司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长 高立民审判员 穆 勤人民陪判员胡海珍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