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舟定商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华宇机械制造厂与张家港市欣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华宇机械制造厂,张家港市欣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50号原告舟山市华宇机械制造厂。盐仓街道海富村。负责人陈亚素。被告张家港市欣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港市三兴镇沿江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永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华宇机械制造厂与被告张家港市欣荣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于2007年11月16日注销。本院认为,被告现已注销,主体不存在,故对原告的诉称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舟山市华宇机械制造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自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哲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