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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93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少来与卢康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来,卢康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36-1号原告:金少来,镇云鸿社区芝里四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8221969********。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康尧;男,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少来与被告卢康尧承揽合同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章一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