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936-1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少来与卢康尧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少来,卢康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936-1号原告:金少来,镇云鸿社区芝里四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48221969********。委托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康尧;男,东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少来与被告卢康尧承揽合同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章一红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