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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973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建荣与王惠根、王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建荣,王惠根,王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973号原告章建荣,城区快阁苑吟春坊5幢3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孟晓阳,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根,城区龙洲花园46幢103室。被告王钱江,城区东湖镇永仁村新区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建荣与被告王惠根、王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钱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章建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建荣撤回对被告王钱江的起诉。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