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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童天荣与无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天荣,无为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童天荣,男,住无为县。被告无为县人民医院,住无为县西大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天荣与被告无为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天荣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天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天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童天荣承担。审判长  丁家华审判员  何艾云审判员  钱 进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