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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开商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宗位与徐公四、方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位,徐公四,方仙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开商初字第815号原告:张宗位(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源芳乡盈丰村。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公四,成年,汉族,开化县人,家住在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村第四承包组。被告:方仙花,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村第四承包组。本院于2009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宗位与被告徐公四、方仙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肖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开化县城关镇岙滩村第四承包组有村民方仙花,曾与徐根四是夫妻,已于2007年9月17日登记离婚。被告徐公四身份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徐公四与被告方仙花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未还,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事实依据不充分,被告徐公四身份也不明确,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原告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宗位(伟)对被告徐公四、方仙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肖宁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