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建集彩钢板活动房厂与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建集彩钢板活动房厂,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260号原告:吴江市建集彩钢板活动房厂(组织机构代码75203329-4)。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震泽镇朱家浜村。投资人:沈永泉,厂长。委托代理人:洪文荣,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伟华。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681325)。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街道新世纪广场2幢6楼。法定代表人:杨柏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建集彩钢板活动房厂诉被告浙江金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建集彩钢板活动房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