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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射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射刑初字第399号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起诉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审判员  袁晓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