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射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9)射刑初字第399号自诉人王某某,男,汉族,退休干部。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个体户。自诉人王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起诉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现申请撤回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王某某撤诉。审判员 袁晓娥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