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桐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尹××、谢××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尹××,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吴××。被告:尹××。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尹××、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0元,由吴××负担。审 判 长 吴海祥审 判 员 严毓富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