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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尹××、谢××民间��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尹××,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2449号原告:吴××。被告:尹××。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尹××、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100元,由吴××负担。审 判 长  吴海祥审 判 员  严毓富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