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金武商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兴丁、徐红珍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丁,徐红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02号原告:陈兴丁,男,194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茭道镇蒋马洞村国道路16号。原告:徐红珍,女,195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邵江林,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路24号。负责人:王兴平,经理。委托代理人:楼艳,住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丹溪路598号144幢4单元601室。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兴丁、徐红珍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义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兴丁、徐红珍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丁、徐红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兴丁、徐红珍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陈 胜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