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2387-2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赵正付与骆家云损害赔偿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正付,骆家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2387-2号原告赵正付,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骆家云,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正付与被告骆家云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正付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月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