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鄞商初字第2908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经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经,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908号原告: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7768082-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街道(万国商城*期**号)。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6208111-0)。住所地:宁波市北××碶××山路××楼。法定代表人:谢××。委托代理人:曹××。原告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本案原由审判员李建宏审理,后因工作原因,依法由审判员周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玲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起诉称:2009年7月起,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的棉纱。至同年11月3日,经双方核对帐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3975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承诺于2009年11月10日付款35000元、同月25日付款40000元、12月10日付款38975元、12月25日付款40000元。但被告除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外,余款133975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33975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还款计划》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3975元的事实。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答辩称,被告欠原告货款153975元是事实,除给付原告货款20000元外,余款133975元至今未付,现因目前经济困难,请求延期付款,要求在2010年6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当庭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根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能够确认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义务,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货款。现原告要求被告付清货款133975元的诉请,被告以目前经济困难为由,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承诺,显属无理。被告拖欠不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之诉,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宁波市鄞州××旗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13397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计149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0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