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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龙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竹生与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竹生,石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徐竹生,浙江省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系龙游浩盛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铁桥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110070019)被告:石建军,福建省平和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崎岭乡下石村大坑洋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510046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竹生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