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龙商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09-12-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竹生与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竹生,石建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龙商初字第1330号原告:徐竹生,浙江省龙游县人,个体工商户,系龙游浩盛机械厂业主,住浙江省龙游县东华街道大铁桥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825195110070019)被告:石建军,福建省平和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平和县崎岭乡下石村大坑洋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6510046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竹生与被告石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竹生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竹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竹生撤回对被告石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0元,由原告徐竹生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燕 来源:百度搜索“”